文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湘发〔2017〕12号)明确的“到2020年全省贫困地区贫困户中法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期性指标要达到98%以上”目标,确保我区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现就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等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发动,做到应保尽保
各镇(街道)、扶贫责任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让贫困户了解参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引导符合条件、未参保人员特别是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对行动不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残、低保对象及计生伤残失独家庭参保人员,镇(街道)和村(社区)经办人员要提供上门服务,为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二、进行调查摸底,选准扶助对象
区扶贫办、残联、卫计局、民政局及人社局下属城乡居保中心要联合摸清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区扶贫办负责提供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区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一、二级)名单。区卫生局负责提供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对象名单。区民政局负责提供低保、特困对象名单。区城乡居保中心负责其他应保未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未参保的扶助对象及参保缴费。
三、分别不同类型,进行精准帮扶
(一)年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按现行最低档次即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足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安排,保障已年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养老金能及时发放。
(二)对已纳入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低保对象(包括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等)的特别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对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手术并发症等)的特别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由区扶贫办抄送至区城乡居保中心。区人民政府按现行最低档次即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从专项扶贫资金中予以安排,补贴资金应及时拨付至区城乡居保中心基金专户。
(五)已享受其他部门出台代缴政策的人员不重复代缴。
(六)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低保特困对象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最低档次标准政府代缴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四、明确职责,做好督导考核工作
区委、区政府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区城乡居保中心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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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