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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蒸政通〔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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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防火的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年春节期间、清明期间为森林防火特护期。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区和林缘50米范围内的地域。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在禁火区域烧田土埂、稻草、秸秆、树叶、干柴等可燃物及熰制草木灰;
3.严禁在禁火区域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燃放孔明灯;
4.严禁在禁火区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等活动;
5.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雨母山镇、呆鹰岭镇以及联合街道要迅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重要地段、入山路口一定要专人巡查守护,严管野外火源,对违反上述规定野外用火的,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
五、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五个严禁”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由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补种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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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