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湖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8%。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况下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要适用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时,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近年我省资源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采取综合方式确定资源税成本利润率,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8%。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