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文件 > 区科工信局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65bet体育在线主页_365bet娱乐场官网备用_365bet官网手机版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zxgdq.com                    发布时间:2021-09-03                   

           

        • 索引号:430S00/2021-0800326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文日期:2021-08-27 09:5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