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创新在
线纠纷解决方式,落实最高法院在线调解试点工作要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院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线调解是指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调解系统进行信息沟通,便捷、高效化解矛盾
纠纷的调解方式。
第二条在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
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三条 下列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线调解:
1、家事纠纷;
2、相邻纠纷;
3、小额债务纠纷;
4、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医疗纠纷;
7、物业服务纠纷;
8、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9、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10、诉讼标的额在40万元以下的金融、保险类纠纷;
11、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拆土地费类纠纷;
12、其他适宜在线调解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
律规定,积极参与在线调解程序,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五条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及当事
人明示不同意调解的以外,立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网络调
解系统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在线调解解决纠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在线调
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依法进行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自由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在线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
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在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依法独
立开展调解工作;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四)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告知当事人在线调解的原则等相关制度;
(六)及时、认真填写在线调解工作记录;
(七)在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八)不得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九)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
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九条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提
交立案材料时或者立案后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在线
调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在线调解的,可以在征得双方当
事人同意后启动在线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在线调解应当在人
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平台填写身份信息、、申
请事项、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效联系电话、诉讼文书电子送
达地址等。
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的视为接受诉讼文书电子送达,但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一条调解员接受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受在线调解的,应当通
知双方当事人受理在线调解申请。被申请人不接受在线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依线下调解程序办理调解案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受理法院的
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
派、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将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送达被申请人。
送达后,调解员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调解时间。
第十四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指导双方当事人安装
软件、试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十五条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案件确定的时间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双方当事人应当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手续、答辩状、
证据等诉讼材料,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提交。
第十六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在线核实双方当事人
身份,确定无误后开始调解。
第十七条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中享有
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经调解员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调解
系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的或自行协商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二十条经调解员许可后,起诉人可以陈述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调解员许可后,被起诉人可以陈述调解意
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经调解员许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将证据拍照、
扫描或直接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线展示给
各方当事人。实物证据及不宜在线提交的证据,调解员可以另
行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均可查看。经调解员的许可,当事人可以在线发表质证
意见。
第二十四条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
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争纠纷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
(三)调解方案和协议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由调解员签名;由特
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特邀调
解组织印章。
第二十六条在线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从调解员
收到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签名或盖章采用线下签章等方
式。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录制在线调解过程,保存在线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
第四章调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调解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员独立或公正调解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退出调解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拒绝调解;
(三)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经三次调解,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调解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评,
遇到复杂、疑难情况时应及时层报。
第三十二条依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对调
解员进行在线调解工作考评。对在线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
解组织、调解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法官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在线调解。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